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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工业固废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章程

为配合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落实《中国制造2025》、《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 案》、《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部署,加快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适合绿色建筑和现代建筑业发展的需要,构建结构合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特组建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工业固体废弃物。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专委会的名称

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工业固废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英文名 称“Chinese green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lliance ofindustrial solid waste applications Technical Committee”,简称绿色建材产业联盟或GBMLA(以下简称工业固废专委会)。

第二条、专委会的性质

工业固废应用技术专委会是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的二级单位,在业务上接受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的指导,由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推进绿色化产业链上从事生产、研究、应用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原则共同发起组成。

第三条、专委会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关于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着力推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的市场认可度,培育工业固废应用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的技术创新,促进工业固废应用技术产品应用,打造固体废 弃物生产绿色建材的知名品牌,推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全产业链良性发展。

第四条、工业固废专委会责任主体单位

北京中视创亚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专委会业务范围


第五条、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专委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整合全产业链上下游资源,促进需求市场对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的认可度与接受度,提升我国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的技术、管理水平,推动绿色化进程和产业链的融合发展。

(一)搭建产业上下游沟通合作平台,建立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对接机制和模式,扩大 固体废弃物    生产建筑材料应用领域和应用量。

(二)搭建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的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固体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的技术、模式等创 新,为政府、企业等提供固体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的建议。

(三)推动固废综合利用相关标准和规范制修订工作。

(四)跟踪国内外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加强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及发布,提供固体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报告。

(五)构建固体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大数据平台,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载体,成为固体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信息服务平台。

(六)开展投融资工作。

(七)组织开展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八)有关部委和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专委会成员


第六条、专委会成员的类别与准入条件

专委会成员由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的相关研发、制造、应用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照自愿、 平等、合作原则组成。会员需以绿色发展为共同目标,在绿色生态建设过程中表现突出,并致力于推动绿色技术、绿色材料、绿色装备的研发生产,促进绿色建材在建设项目中广泛应用。

一、专委会成员的类别:

(1)行业组织;

2)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涉及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的循环经济园区管理运营机构;

3)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企业;

4)装备制造企业;

5)其它相关机构;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承认专委会章程;

 (3)在工业固废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进程中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专委会成员组成

   专委会成员分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1)理事长由专委会发起牵头单位邀请行业有影响力、号召力的人士担任。

任职资格:

    需经专委会全体成员单位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相关权利:

  1、主持专委会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工作;

  2、主持讨论和表决与专委会发展有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3、决定并主持召开专委会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4、领导秘书处工作。

应尽义务:

   1、致力于推动工业固废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进程

   2、维护专委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推动专委会健康发展。

2)副理事长单位:具有绿色发展战略规划和理念,在推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发展过程中具有行 业引领作用,在推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与之相关的产品或工作在同业中处 于领军地位。具有前瞻性的创新成果及技术专利并愿意为专委会提供活动经费。

任职资格:

需经专委会全体成员单位1/2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相关权利:

1、提议召开并参加专委会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

2、提议表决与专委会发展有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并参加讨论和表决;

3、主导参与行业相关标准的起草与制定;

4、以副理事长身份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5、定期了解专委会秘书处工作情况及专委会成员情况;

6、产品和技术在专委会平台重点推广;

7、退出专委会。

应尽义务:

1、致力于推动工业固废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技术和应用;

2、维护专委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推动专委会健康发展;

3、支持专委会的相关活动开展;

3)常务理事单位:具有绿色发展战略规划和理念,在推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发展过程中具有行 业先导作用,在推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发展过程中创新突出,与之相关的产品或成工作在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创新成果及技术专利并愿意为专委会提供活动经费。

任职资格:

需经专委会全体成员单位1/2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相关权利:

1、参加专委会会员大会及理事会;

2、参加讨论和表决与专委会发展有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3、参与专委会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4、参与行业相关标准的起草与制定;

5、以常务理事身份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6、定期了解专委会秘书处工作情况及专委会成员情况;

7、产品和技术在专委会平台推广;

8、参选副理事长的权利;

9、退出专委会。

应尽义务:

1、致力于推动工业固废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发展

2、维护专委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推动专委会健康发展;

3、支持专委会的相关活动开展;

4)理事单位:具有绿色发展战略规划和理念,在推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发展过程中具有示范作用,在推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发展过程中积极主动,与相关的产品或工作在同业中处于优秀地 位,具有相关的创新成果或专利并愿意为专委会提供活动经费。

任职资格:

需经专委会全体成员单位1/2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相关权利:

1、参加专委会会员大会及理事会;

2、应秘书处邀请,参与理事会工作;

3、应秘书处邀请,参与常务理事会的临时会议;

4、对专委会发展有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意见;

5、参与行业相关标准的起草与制定;

6、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7、经秘书处同意,产品和技术在专委会平台推广;

8、参选常务理事的权利;

9、退出专委会。

应尽义务:

1、致力于推动工业固废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发展

2、维护专委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推动专委会健康发展;

3、支持专委会的相关活动开展;

5)成员单位:具有绿色发展战略规划和理念,在推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发展过程中具有带动作用,在 推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过程中积极主动。相关的产品、工作具有创新成果或专利并愿意为专委会提供活经动费。

任职资格:

向专委会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同意。

相关权利:

1、参加专委会会员大会;

2、应秘书处邀请,参与理事会工作;

3、应秘书处邀请,参与理事会的临时会议;

4、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5、对专委会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6、经秘书处同意,产品和技术在专委会平台推广;

7、参选理事的权利;

9、退出专委会。

应尽义务:

1、为推动工业固废生产建筑材料绿色化发展贡献力量;

2、维护专委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推动专委会健康发展;

3、支持专委会的相关活动开展;

第七条、专委会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八条、专委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专委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专委会成员资格;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联盟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专委会设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首届理事会由专委会发起单位组织。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和审查专委会成员资格;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会成员吸收、退出及除名;

(六)决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专委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专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长为专委会委托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成员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协同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由于特殊原因,秘书长不能行使职权的,由常务副秘书长代为行使上述职权(提名常务副秘书长除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政府及专委会成员资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经费分为日常办公经费和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需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备联盟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联盟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经联盟批复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债权问题由专委会主体单位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已通过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并生效。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专委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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