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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规划〔2018〕220号)

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18-02-09 15:09:24   浏览:3857次  字号: [大] [中] [小]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规划〔2018〕220号 陕西、山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规划〔2018220



陕西、山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中平原是华夏文明重要发祥地和古丝绸之路的起点,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独特战略地位。培育发展关中平原城市群,发挥其承东启西、联接南北的区位优势,推动全国经济增长和市场空间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拓展,有利于引领和支撑西北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推进西部大开发,有利于纵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陕西、山西、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86号)》精神,提高认识、紧密合作、扎实推进,共同推动《规划》的落实,努力把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级城市群、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请陕西、山西、甘肃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支持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重大项目建设、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陕西、山西、甘肃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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